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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 09600165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095.05.3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71 條 (096.05.18)
  • 要  旨:
    令釋內部人從事配對交易之規範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
              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93 期 1405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6 期 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