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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060000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第 15 條 (106.01.13)
  • 要  旨: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情事者,董事長、總經理除應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
    告外,相關人員及發言人並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
    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主    旨: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1
              5 條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  月 11 日金管證發字第 1
                  050051724 號函准予備查。
              二、另倘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旨揭處理程序情事者,本公司於罰款函中
                  將要求違規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除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外,前開
                  人員及發言人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
                  研習課程,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公司。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