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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700678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證券商依規定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應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
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如屬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且註銷不
再轉讓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全文內容: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轉讓時應依證券
          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課徵千
          分之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
          且賣回或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
          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2 期 2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