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八)字第 006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8.09.03)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敘明為投資或避險目的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敘明為投資或避險目的。
    公告事項: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與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更正如附
                  件一、附件二。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二請參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文)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4 期 116-1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