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1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5、240 條 (069.05.09)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0.11.13)
  • 要  旨:
    公司投資其他事業獲得之股利股票之帳務處理
    

    說    明:三  各公司對於「股利股票」之入帳時間未臻一致,爰參照公司法第二四
                  ○條第三項與第一六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充釋示如下:
              (一)公司轉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獲得之股利股票,其入帳時間,應以被
                  投資公司決議訂定之除權基準日為準。
              (二)如被投資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俟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增資後,
                  再以公司決議訂定之除權基準日為準。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