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 之實物申購、買回機 制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之配套控管作業。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1 5671 號令及同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6242 號函。 公告事項:參與證券商因執行 ETF 之實物申購或買回機制而買入或取得其他證券商 股票,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惟每日於 ETF 證 券買賣專戶 (帳號:七七七七七七–七) 中所持有之其他單一個別證券商 股票部位不得逾一百個實物申購或買回基數所對應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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