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台證企字第 09300340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40005502 號
  • 要  旨:
    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  之實物申購、買回機
    制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之配套控管作業
    

    主    旨: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  之實物申購、買回機
              制而取得其他證券商股票之配套控管作業。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1
              5671  號令及同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6242 號函。
    公告事項:參與證券商因執行 ETF  之實物申購或買回機制而買入或取得其他證券商
              股票,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惟每日於 ETF  證
              券買賣專戶 (帳號:七七七七七七–七) 中所持有之其他單一個別證券商
              股票部位不得逾一百個實物申購或買回基數所對應之數量。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臺證交字第 1040005502 號函,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