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70012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4、27、30 條 (096.06.01)
  • 要  旨:
    因應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配合修正該準則
    規定應附書件部分內容,各外國發行人自即日依修正後之書件內容辦理
    

    全文內容: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號
                  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外國發行人自即日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
                  後之內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第七組(以
              上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DOC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57 期 10269-10291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6 卷 4 期 77-7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