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 09600387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 條 (095.05.30)
  • 要  旨:
    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期貨信託事業為募集期貨信託基
              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50 期 2500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9 期 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