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商字第 2089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5-1 條 (077.01.29)
  • 公司法 第 177 條 (079.11.10)
  • 要  旨:
    有關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表決權之三%,超過不予計算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關於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規定,其受託
                  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者為限;而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
                  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三%,超過時,其超
                  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二  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訂定,該規則未規定之事項,公司法第一
                  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仍有其適用。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上冊) 第 177-7~17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