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商字第 2105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39 條 (072.12.07)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77.01.29)
  • 要  旨:
    依據公司法第 239  條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得將之全部或
    一部撥充資本,但未規定必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但公開發行公司則無本條但書之適用外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略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
              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者,不在此限。
              上揭法條業已明白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得將之全部或一部
              撥充資本;尚無明文規定必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惟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彌補虧
              損,不適用上開條文但書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參照) 。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239-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