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474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91.02.06)
  • 相關函釋:
  • (89)台財證(一)字第 05044 號
  • (91)台財證(一)字第 170010 號
  • 要  旨:
    有關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之解釋函二則,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
              )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公告及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九十一)
              台財證(一)字第一七○○一○號公告,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賦稅署、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
              司股務協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
              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89)台財證(一)字第 05044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3  月 18 日
      (91)台財證(一)字第 170010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