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治理字第 10522007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第 1、2、3、4、5 條 (105.06.30)
  • 相關函釋:
  • 臺證治理字第 1062200142 號
  • 要  旨:
    為鼓勵機構投資人運用其專業與影響力,善盡資產擁有人或管理人責任,
    訂定「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並自 105  年 6  月 30 日起適用
    

    主    旨:檢附「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並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為鼓勵機構投資人運用其專業與影響力,善盡資產擁有人或管理人責
                  任,俾增進本身及資金提供者之長期價值,本公司與台灣金融服務業
                  聯合總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共同發布旨揭守則(詳附件)。
              二、本守則之相關內容請參公司治理中心網站(http://cgc.twse.com.tw
                  )。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
              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
    相關圖表:
  •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問答集.DOC
  • 「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  年 2  月 15
      日臺證治理字第 1062200142 號函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問
      答集第 1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