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公司 107 年 7 月 24 日臺證輔字第 1070014205 號函公告修正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7 年 11 月 28 日證期(券 )字第 1070336761 號函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券商公 會)107 年 9 月 28 日中證商企字第 107000532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規範適用對象,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2 月 2 3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70303484 號令規定應設立法令遵循單位之綜合 證券商。 三、另旨揭標準規範中有關「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獨立法令遵循 之權責」及「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等相關規定,為考量相 關建置作業時程,落實法令遵循作業效能,爰調整實施日期為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公司交易部、資訊服務部、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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