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 11200102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 9、18、28-1、28-4、28-5、31、32 條 (112.06.14)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第 17、29 條 (112.06.14)
  • 要  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
    文,為免過度增加申請公司成本負擔,給予 112、113 年申請上市公司符
    合規定之緩衝措施,114 年申請上市之公司於申請時即應符合規定
    

    主    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18 條、第 28 條之
              1 、第 28 條之 4、第 28 條之 5、第 31 條及第 32 條暨「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 17 條及第 29 條如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6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1
              38083 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為免過度增加申請公司成本負擔,旨揭「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28 條之 4  及第 31 條修正內容於公告實施後之緩衝措施如下:
              一、112 年申請上市者:申請公司應承諾至遲於 113  年股東常會完成委
                  任,以符合規定。
              二、113 年申請上市者:申請公司應承諾至遲於股票上市掛牌日前完成委
                  任,以符合規定。
              三、114 年申請上市者:申請公司於申請時即應符合規定。
    相關圖表: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