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0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
  • 要  旨:
    令釋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之相關規定,並自 113.05.10  生效
    

    全文內容: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
                  金管證交字第一○八○三六○五○九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
                  止。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44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