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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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
為先期發現證券商經營風險,及時提出警訊,俾加強檢查與輔導,以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開業滿三個月之證券商。
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淨值報酬率: 當期累計稅後損益除以淨值期初期末平均數。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但成交金額排除國 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 公司(投信基金)。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臺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但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 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如該指標得分低於六十分 者,依其前五檔中屬臺灣 50 成分股占前五檔成交金額之比率予 以調整。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惟其成 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 、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 11.營業證券評價損益占淨值比率: 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 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 比率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12.營業證券金額占淨值比率:營業證券金額(含營業證券承銷、營 業證券自營)除以淨值。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 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 銷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 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 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 以證券商淨值。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 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 額排除臺灣 50、 臺灣中型 100 及富櫃 50 指數成分股後,除以 總餘額。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 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 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 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 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 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 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 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證券商保 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十)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含子公 司)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除以淨值。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個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25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25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4.排除每一項指標中三個標準差以外之極端值。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1)流動比率指標高於一點五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 計算之。 (2)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低於二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 分計算之。 (3)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 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 十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 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者,該兩項指標 得分分別以三十分及零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倍,且「不 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 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零分及三十分計算之。 3.淨值報酬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 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 」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 十二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如得 分有上升趨勢者,標準差另行調整之),再同時評估綜合得分高 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參見附表。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 之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 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 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 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指標值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0.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負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證券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下列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 查核對象。 1.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 2.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3.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小 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現預警訊息。 4.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 現預警訊息。 5.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 6.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或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 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該項指標連續二個月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得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四、期交所: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二)進行書面審核或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三)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本辦法之風險指標、權數、評分、評等方式及預警訊息評定,得視需要修 正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