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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
第 3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第 4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第 5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
第 6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9-1 條
本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訂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及其相關
作業規定,以維護本公司市場交易秩序。
第 9-2 條
(刪除)
第 9-3 條
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以維護本公司交易市場之安全,本公司應訂
定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作業辦法。
相關資訊
第 10 條
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事業,應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
約」或「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並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交易資訊使用管
理辦法」之義務。
前項契約內容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之事業,依本公司規定使用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
備等,如因可歸責之事由,而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資訊及設備有傳輸中斷或發生故障無法正常作業時,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1 條
每日成交之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於收市
後由本公司製成電腦檔案,並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及備置終端機,供公眾查
閱。
每日成交之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開盤、最高、最低及收盤價格,與前
一營業日收盤價格比較之漲跌及股價指數等,於收市後由本公司編製證券
行情單公開報導。
僅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以買方最高或賣方最低之申報價格記載於證券
行情單。
第 12 條
市場交易時,如遇偶發事故,本公司得宣布暫停交易,在宣布前已成交之
買賣仍屬有效。
前項事故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宣布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