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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Equity Crowdfu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
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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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以下簡稱證券商),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且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為募資公
    司向不特定人辦理公開募集資金之行為,並使投資人透過網站認購募
    資公司股票之業務,及為經營上開業務所為之附加服務。
四、募資平台: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為公司辦理股權募資,
    使投資人得以透過該網站認購公司股票。
五、資訊揭露系統:指證券商利用網際網路設立網站,用於揭示辦理股權
    募資公司之基本資料、募資額度及重大訊息等相關資訊,以利投資人
    進行查詢參考。
第 4 條
申請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或第三十
九條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條或第四十條之
規定檢具申請書件,送請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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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股
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已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一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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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
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第 7 條
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本中心訂定之場
地及設備標準。
第 8 條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設置內部稽核,按月稽核財務及業務,並作
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證券商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
格式向本中心申報。
第 9 條
證券商執行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主管及人員與內部稽核主管應具備證
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並應依本中心規定接受職前及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