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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Block Trading of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二章 逐筆交易
第 5 條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市證券於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
,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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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證券商當日申報逐筆交易買賣申報總金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二十八
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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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以逐筆交易方式申報買進賣出時,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
外,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第 8 條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
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
    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
    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之撮合成交,當筆輸入之買進(賣出)
申報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應與先前輸入之賣出(買進)申報均相符
,再與賣出(買進)申報時間最優先者成交。
第 9 條
本公司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訂之交易時間內即時揭露未成交之逐筆交易申報
資訊。
逐筆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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