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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投資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2
二  上市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
    供需機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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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資人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
    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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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5
五  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
    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投資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
    同毫無價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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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 (售) 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 (售) 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