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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六、有價證券之交易,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
    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經本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九款發布交易資訊者,本公司即發布為處置之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一次依第一項標準發布處置者,本
    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
      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約每十分鐘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
      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
      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
      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
      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
      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第二次(含)以上依第一項標準發布
    處置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同時採行下列之措施
    :
(一)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十分鐘
      撮合一次)。
(二)通知各證券經紀商於前開期間對於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
      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
      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
      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
      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
      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
      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有第四條第
    一項第八款情事者,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八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
    者,並分析有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嚴重影
    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者,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下列
    處置措施:
(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左:
   1.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2.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
        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
(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
      新台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必要時
      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
      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及
      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三)其他處置。
    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
    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    
    有價證券之交易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
    管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其於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
    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第一項之計算基數。
    證券經紀商之綜合交易帳戶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處置期間委託買賣該有
    價證券,適用各該處置規定,並由證券商向各代表人(受任人)就項
    下委託人達標準者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
    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或有價
    證券發生其他異常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得經監
    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
    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