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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Foreign Stocks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1 條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者,在不牴觸註冊地國法
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應依外國發行人買回上市有價證券辦法為之。
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時,應依本公司重大訊息
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
外國發行人處理股務事務,在不牴觸所屬國法令之情形下,應準用中華民
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得不適用前項處理準則
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