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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2 條
發行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時,應填具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連同已簽
具之上市契約及應附送文件,送交本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附送之文件,由本公司依上市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性質分別擬定印製。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
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但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
本公司審查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除就其所送資料外,並得採用
其他徵信資料佐證,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類別
劃分暨調整要點」分別予以審定之。
前項上市審查準則暨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由本公司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份
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或委託證
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前的躉批發售,本公司得以其預期銷售後之資料作為上
市審查股權分散之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其所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就其所募集發行
之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
化之受託機構就其所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或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就其所發行之臺灣存託憑
證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申請上市時,準用第一、二、四、五項
規定。
第 45 條
上市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價證券種類、每單位金額、發行數量或其他內容
有變更者,應於遵照法令之規定為變更後,填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
申請書」,連同「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
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經本公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停止變更股東名
簿記載日前,依本公司所定期限,由上市公司將規定書件函送本公司,並
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如係變更公司名稱者,該變
更案經核准日起三年內,所有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他依規定應公開之資訊
,均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並應於更名後連續三個月,輸入本公司網站
中股市觀測站之重大訊息予以公告。如係辦理減資登記者,應於所報「換
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中訂定自換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
,應辦理新有價證券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之程序條款,嗣後並應依
該換發計畫確實執行。其減資之換發新股作業如有落後或異常之虞者,應
事先函報本公司。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庫藏股並經銷
除股份者,得免辦理有價證券之換發。
前項換股作業計畫書之內容,應依本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
序」之規定訂定。
上市公司於其換發新股票之數額達已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方
得擬訂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與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應為同一日),向本
公司申請,經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上市公司換發新股票之數額未達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者,如出具書面
承諾保證在新股票開始買賣之日起,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並於收到舊股票之
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者,則依前項規定辦理。如未出具書面承諾者,
其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即舊股票停止交易日期)之訂定,至遲不得逾新
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起三十日,並自上開日期起,仍應隨時辦理換發事務且
於收到舊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
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所表彰之外國公司有價證券,其內容如有變更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
規定辦理。
第 45-1 條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
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
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實體發行
之登錄證明文件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
。
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