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 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 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本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本公司其他章則、辦法、公 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或併課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七十五條第十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十條第五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二 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或未依 前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本公司得予以警告,或課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