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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
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
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另符合十五、十六、十七款者,
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  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二  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三  前一年度更新 (正) 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財務
    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四  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
    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
    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五  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 (或銷貨) 占上市公司進貨 (或銷貨) 總金
    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六  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且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者。
七  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
    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五
    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且達股東權
    益百分之十者。
九  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
    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四十者。
十  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
    以上者。
十一  財務比率不佳者。
十二  投資於上市 (櫃) 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十三  左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達
      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一) 約當現金減少。
   (二) 應收款項增加。
   (三) 存貨增加。
   (四) 預付款項增加。
   (五) 長短期投資增加。
   (六) 短期負債增加。
十四  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分
      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少達
      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十五  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十六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 (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者。
十七  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
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  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
    之五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一億元者。
三  上市或現金增資後,即大幅調降財務預測者。
四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者。
五  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6 條
  實質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
  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
  否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相關審計準則
  公報執行查核或核閱。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上開規定,應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
  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