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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審閱範圍涵蓋所有上市
公司。但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之上市公司,不在實質審閱之選案
範圍。
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十
、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
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一)財務項目:
      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淨利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2.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達一定金額或達公
        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
        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財務報告進貨(或銷貨)
        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
        上者,或本季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權益百分之三者。
      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
        末總資產比率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6.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期末資金
        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
      7.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
        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8.財務比率不佳者。
      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0.每股淨值偏低,淨值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二)非財務項目:
      1.財務主管辭職。
      2.會計主管辭職。
      3.內稽主管辭職。
      4.研發主管辭職。
      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6.董監事持股異動。
      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
        監酬金不合理。
      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
        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
      得排除列入選案。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
    得不列入: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二)經營權異動者。
(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四)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
      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而恢復有價證券之
      普通交易方法者。
(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
(六)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七)凡達到前款第(一)目第 3、4、8  次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
      執行專案審查者。
(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
      者。
(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占權益百
        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
        高。期中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
        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者。
(十三)財務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十四)財務報告之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十五)財務報告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
        者。
(十六)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十七)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二)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市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上市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
      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者。
(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綜合損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綜合
      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達百分之二
      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
      編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二億
      元者。
(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綜合損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二億元
      或更新(正)後綜合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五)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二、上市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綜合損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
      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
      元者。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
      損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
(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綜合損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
      一億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綜合損失達五千萬元者。
三、綜合損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綜合損益
    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綜合損益數區間
    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