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
及其附件 (附表一) 一份,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核准。
前項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全體開業會
計師共同簽章。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
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附表一: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為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
則規定,檢具本申請書及有關附件,申請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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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 │ │ │主事務所│ │
│名稱 │ │地址├────┼─────┤
│ │ │ │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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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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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出 生│開始執業日期│加入本事務所日期│學歷│經歷│
│開│ │年月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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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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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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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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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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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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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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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會計師證書影本。 │
│ │二 主管機關核准登錄 (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之證明文│
│ │ 件影本。 │
│ │三 會計師公會出具之執業證明。 │
│ │四 開業會計師之簽名及印鑑卡。 │
│ │五 會計師之進修時數證明。 │
│ │六 會計師執業超過三年以上或實際參與企業審計工作之經歷達│
│ │ 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前者之證明得與附件三證明合併。 │
│ │七 主管機關核備之查核助理人員名冊及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 │八 事務所之內部作業規範。 (應包括事務所簡介及組織、查核│
│ │ 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人事管理、檔案管理、其他相關項目) │
│件│九 未受會計師法等相關法令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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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會計師 ○ ○ ○ │
│ ○ ○ ○ (全數簽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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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 會計師之經歷應註明工作性質及年資。
二 查核助理人員名冊應載明查核助理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學經歷或高等考試及格類別,並檢附最高學歷或高等考試及格
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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