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 條  
委託人於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經變更後,未即以書面
通知證券商者,證券商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