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融
券保證金;或以無記名政府債券、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
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其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
前項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二、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
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
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
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應於後附之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背
書章;如所持有價證券非委託人所有者,應另檢附原所有人之戶籍資料、
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前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
新股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
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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