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
營業日,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傳輸申報:
(一)輸入時間: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
號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惟鉅額
買賣交易採成交日交割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但
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下
午六時前輸入。
(二)事故處理: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
即以電話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
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四)通報機制: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股票之錯帳金額達一億元者,如為買
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如
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公司交易部通報。
二、書面申報: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電腦傳輸申報錯帳或更
正帳號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或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
(受益權單位)以上者,除已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
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申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
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申報其開設帳號間之可歸責於投資人更正帳號
外,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如附表一)或「更正投資
人帳號申報表」(如附表二),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
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
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公司交易部申報,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
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
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如附表三)。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證券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開立錯帳處理專戶處理錯帳所為買回或轉賣
,上開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之交易
亦不得變更為錯帳專戶之交易。
五、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不
得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
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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