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
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
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財
務報告之淨值,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淨值繼續達實
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能性。
(二)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
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申請
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三)列明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
(四)轉投資事業:
1.列明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達二○%
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最近年
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
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若有利用發行人
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若截至
最近一季,轉投資事業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
其對發行人之影響。
2.發行人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
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申請公司申請上市日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佔
最近一年度實收資本額二○%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就
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申請公司未來營運之
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五)評估申請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
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
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於申請公司股票上市後對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六)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
,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七)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足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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