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
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
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其買
賣委託書應先經證券商審核,證券商並應依前項人員職務涉及未公開資訊
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於內部控制
制度中訂定其買賣委託書審核層級。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內部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之
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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