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
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申報下列事項: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 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 買回之方式。
七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 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
買回股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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