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評分評等方式如下: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一)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及其他證券業務之證券商。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另證券商同時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不另行分組,僅提供兼營期貨
業務部分之指標評分及評等資料。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各別證券商之
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75
標 準 差 10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
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75
標 準 差 10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
下列方式計分: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
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
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
指標得分為零。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
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
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3.稅前純益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三、證券商兼營期貨務部分之風險指標係以全體預警對象為樣本,並依是
否為結算會員,分組辦理之,其方式依統計方法求出偵測期間之平均
數與標準差,並以標準差衡量個別期貨商之各項指標值與平均數之差
異,指標計算方式如下:
(一)得分計算方式依指標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指標數值愈大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
以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及平均數減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
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為一百分,平均
數減七個標準差以下為零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
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2.指標數值愈小顯示經營風險愈低者:以平均數減三個標準差及平
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之範圍,分為一百等分,平均數為七十分,平
均數減三個標準差以下為一百分,平均數加七個標準差以上為零
分,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期貨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100 1
【───────×──十70】×──×指標配分
標準差 10 100
(二)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值若有不符主管機關之規定時,各該指標得分均
為零。
(三)預警對象各項指標得分若低於三十分時,以零分計算。
四、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一)一般風險指標: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並分別依其高
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1)甲等:九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五至八十九分。
(3)丙等:六十分至七十四分。
(4)丁等:六十分(不含)以下。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
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
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
以上者。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債券業務比率: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
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
2.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占淨值比率:損失值達
百分之十二以上者。
3.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六百以上者。
6.證券商兼營期貨部分預警對象之各項指標得分合計為其綜合得分
,並分別依其成績高低評列為下列四個等級:
A級:綜合評分八十分以上。
B級:綜合評分七十至七十九分。
C級:綜合評分六十至六十九分。
D級:綜合評分六十分以下。
五、除外情形: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
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
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
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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