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內應載明申請上市之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
日期、增額發行權證簡稱、增額發行權證代號、行使比例、存續期間、標
的指數、標的證券或證券組合、發行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指
數)、履約期間(或日期)、其他發行條件、流動量提供者名稱及流動量
提供者報價方式。
上市認購(售)權證嗣後如因發行計畫內容調整或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
同意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所載之上市認購(售)權證調整或變
更事項,亦視為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 5 條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認購(
售)權證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
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