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 (附表六) ,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 審查要點
1 認購 (售) 權證
檢查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 (售) 權證及其標的證券
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七) 。
2 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檢視發行人所送資料是否涵蓋自取得發行人資格後之
最近期財務報告,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要點審查之。
3 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 (售) 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 (附表八) 。
4 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 (售
)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 (售) 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 (附表九) 。
5 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 (售) 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
附表十) 。
6 認購 (售) 權證分散情形
檢查發行人所提供銷售完畢後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是
否符合「認購 (售) 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相關
規定標準並填具「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情形檢查表」 (附
表十一) 。
(三) 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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