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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於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認購(售)權證銷售公告
,並於銷售完成且其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
賣日至少二個營業日以前,檢送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及持有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
,其預定上市買賣日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1.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售)權
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2.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twn)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Baa2.tw, Baa3.tw 級以上或 Mo-
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3.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售)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發行人所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保證為之。發行人向本公
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並將保證書
正本交付本公司。惟上開保證銀行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企業或與
發行人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
費率收取之規定。
(二)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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