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
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
下: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
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二)審查要點:
1.認購(售)權證:
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
、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十一及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
查表」(附表七)。
2.財務報告:
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3.公開銷售說明書:
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
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
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
表」(附表八)。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
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
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律師意見書:
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
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
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
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
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
附表十)。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
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與其
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書件複為
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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