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如係
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下)限之價格或指
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
格或指數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揭之履約價格或履
約指數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
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
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五○,但
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
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
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
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
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