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七、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
    由本公司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
    公司須安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公司上市
    服務部相關人員,並於會議結束後儘速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