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舉行時間及各項議程安排方式如下列:
一 開會時間:當次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五個營業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審議
委員。
二 列席人員:審議委員、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本
公司相關審查人員。
三 議程內容及預計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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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議 程 內 容 │預計使用│
│次│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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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公司簡報,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評│三十分鐘│
│ │估、簽證意見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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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就審議│三十分鐘│
│ │委員書面詢問事項提出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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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議委員現場提問。 │四十分鐘│
│ │(結束後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 │
│ │師退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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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市部就本案為綜合報告。 │五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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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必要時請申請公司、證券承銷商及簽證會計師答│五分鐘 │
│ │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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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記名表決並對表決結果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上市之│十分鐘 │
│ │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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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預定使用時間:一件上市案以一二○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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