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9 條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不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但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
    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
    上開價格限制。
二  開盤前申報買進 (賣出) 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 計算漲 (跌) 停板升降幅
    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