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3 年 01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9 條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 (賣出) 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 計算漲 (跌) 停板升降幅
    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但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及為實物申購
或實物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而買賣證券,得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不受上開價格限制。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