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 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 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 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二)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
人之情事。
(三) 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四) 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五) 前次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
公司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
加者,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
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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