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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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
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係指申請股票第一
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其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
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其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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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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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
利影響之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
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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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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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重大非常規交易」,係指申
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
當或顯欠合理者。
二、各項關係人交易,未能合理證明其交易必要性、決策過程合法性,暨
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包括與非關係人或同業之比較)者。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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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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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
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二、違反註冊地國相關法令經判決有罪者。
三、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四、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
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五、上開(一)至(三)情事,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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