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外國發行人以其所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及股票申請上市,對於有關外 國投資控股公司之認定標準,特訂定本要點,以作規範。
所稱外國投資控股公司,謂以投資為專業,並以直接或間接經由子公司控 制至少二家以上 (含) 被控股公司之營運為目的之外國公司。 所稱被控股公司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投資控股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 司。 二 投資控股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之各被投資公司。 三 投資控股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
外國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百分五十以上應來自所持有逾 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控股公司,且其投資於各該被控股 公司之帳面金額應佔其長期股權投資及股東權益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各 該被控股公司亦不得以投資為專業。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