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
1.上市滿六個月且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之普通股股票。
2.上市滿六個月且依所屬國法令所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
示無累積虧損之臺灣存託憑證。
3.上市滿六個月之受益憑證。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滿六個月之限制。
(二)審核日:標的證券上市滿六個月當日為審核日,若逢非營業日,則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每股淨值: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最近一年度經公告並申報之財務
報告為準。
(四)累積虧損:以審核日當時可取得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為準。
(五)採樣期間:以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
資料擷取之期間。
(六)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
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七)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
(八)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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