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規定申請
其股票為櫃檯買賣,並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初次上櫃
前之公開銷售者:
一 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 ,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並計劃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之公開銷售」等字句
。
二 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 ,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
三 本次現金增資計畫部分,應準用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六、
八款之規定加強揭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