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得援用其最近
一次依據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版本;惟應其中有關業務財務等數據,予
以更新至最近期財務報表。
發行公司係以創業投資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登錄興櫃者,並應分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創業投資公司,以投資為業務,請投資人特別
注意」等字句。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
一),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前五大被投資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
申請公司對其持股比率、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
總額之比率。
(二)申請登錄興櫃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
資產總額之比率。
(三)投資於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三、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除應說明該
申請公司之經營及投資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市場及產
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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