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及期交所
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
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
表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
申請登記表
┌──┬───────────────────────┐
│僑外│中 文: │
│人名│英 文: │
│稱或│(須與所檢附之居留證完全一致) │
│姓名│ │
├──┼───────────────────────┤
│僑外│□ 1. 日本 │
│人國│□ 2. 美國 │
│籍 │□ 3. 英國 │
│ │□ 4. 其他歐洲國家(國名: ) │
│ │□ 5A.香港 □ 5B.澳門 │
│ │□ 6A.紐西蘭 □ 6B.澳洲 │
│ │□ 7. 其他(國名: ) │
├──┼───────────────────────┤
│類別│□華僑及外國自然人 │
│ │ 出生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 ├───────────────────────┤
│ │□外國機構投資人(法人)經經濟部核准設立日期:│
│ │ 西 年 月 日│
├──┼───────────────────────┤
│聲明│1.本人擬匯入 貴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
│事項│ 資金非來自大陸地區 │
│(自│2.本人所提供之文件與內容屬實且無虛假。 │
│簽署│3.申請人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金融市場運作。 │
│日起│ │
│生效│ │
│) │ │
├──┼───────────────────────┤
│申請│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日期│ │
├──┴───────────────────────┤
│申請人: │
│地址: │
│聯絡電話: │
├──────────────────────────┤
│代理申請證券商或期貨商: (公司章)│
│經辦: │
└──────────────────────────┘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則由負責人簽名)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
2.2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
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貳一(三)2 文件
,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2.登記表資料檢核: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
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證交所即進行各項傳輸資料之檢核,並
由證交所系統線上提供申請登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即所傳輸之各項資料經電腦檢核完成,且國籍非中
國大陸地區者,始完成向證交所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或期
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境內
華僑及外國人親簽後,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如表 2-2,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或期貨商於登記完成後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
券商或期貨商自行保存貳一(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
(經申請人簽署)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表 2-2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
┌──────────────────────────┐
│身分編號: │
├──────────────────────────┤
│證券商開立帳號為:(九九八開頭加三位流水號及一碼檢查│
│ 碼) │
├──────────────────────────┤
│身分碼: │
├──────────────────────────┤
│投資人帳戶名稱: │
├──────────────────────────┤
│投資人英文名稱: │
├──────────────────────────┤
│完成註銷登記日期: │
└──────────────────────────┘
註:請依完成登記證明之帳戶名稱辦理開戶。
2.2 重複登記:即所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外資英文
名稱、國名及出生(核准設立)日期完全相同。
3.不予登記: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及註銷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或申請註銷
者,應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下列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居留證或華僑身分證明書影本。
(二)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
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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